公司内部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标识要求
1 目的
根据《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标识要求》GB/T11364-2006及其引用的《包装回收标志》 GB18455-2001及《塑料包装回收标志》GB/T16288-1996有关要求制定便于理解和操作的公司内部执行标准。
2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在中国境内销售的本公司生产的电子信息产品及产品的附带包装材。
由于产品体积或功能限制不能直接在产品上标识的,可以在产品说明书中予以注明。其中,为生产配套而采购的电子信息产品,被采购方可以对所提供的产品不进行上述标识,但必须向采购方提供标识所需的全部信息;相应地,采购方应在其生产的电子信息产品上进行标识,且标识信息范围应包含为生产配套而采购的电子信息产品。
3 术语和定义
1)电子信息产品:指采用电子信息技术制造的电子雷达产品、电子通信产品、广播电视产品、计算机产品、家用电子产品、电子测量仪器产品、电子专用产品、电子元器件产品、电子应用产品、电子材料产品等产品及其配件。
2)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指电子信息产品中含有的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PBB)、多溴二苯醚(PBDE)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
3) 电子信息产品环保使用期限:是指电子信息产品中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不会发生外泄或突变,电子信息产品用户使用该电子信息产品不会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或对其人身、财产造成严重损害的期限。
4)包装物:为在流通过程中保护产品,方便储运,促进销售,按一定技术方法而采用的容器、材料及辅助物等的总体名称。
5)部件:是指一个产品中由多个元器件组成的、具有相对独立功能的元器件组合(产品部件的划分由企业自行规定,只要符合行业惯例并覆盖整个产品即可)。
4 总则
1) 电子信息产品标注要求
电子信息产品生产者、进口者应当对其投放市场的电子信息产品中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进行标注,标明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名称、含量、所在部件及其可否回收利用等;由于产品体积或功能的限制不能在产品上标注的,应当在产品说明书中注明。
标注的样式和方式应当符合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控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电子信息产品应按本标准要求标识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标志,标志应清晰可辨、易见、不易褪色并不易去除,且不应损害电子信息产品的使用性能。
2) 电子信息产品包装物标注要求
电子信息产品生产者、进口者制作并使用电子信息产品包装物时,应当依据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控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采用无毒、无害、易降解和便于回收利用的材料。
电子信息产品生产者、进口者应当在其生产或进口的电子信息产品包装物上,标注包装物材料名称;由于体积和外表面的限制不能标注的,应当在产品说明书中注明。
标注的样式和方式应当符合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控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3)配套件特别标识标注要求
不同使用条件下,同一产品的环保使用期限可能不同,所以,生产者或进口者在标识产品的环保使用期限时有必要在说明书中说明产品达到标示期限的使用条件。此外,由于整个产品的环保使用期限是由寿命最短的一个零部件决定的,所以,耗材、电池等特殊的配套件可以采用单独的标识,而整机则应在说明书中说明其标示期限所覆盖的部件范围。
如:硒鼓、墨盒等消耗品属于计算机行业产品中的“电子计算机配套产品及耗材”一类,电池属于电子器件行业产品中的“电池”一类,都需要单独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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