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科技创业工程 加快发展高技术产业
一个国家高技术产业的发展,关系到国家的存亡与荣衰。当前,中国发展高科技产业的紧迫性,比以往任何时候都强。从经济角度来看,中国经济结构正处于“减少传统产业的比重,向以高技术产业为主导的产业结构演化”的战略性的转型期。在21世纪的第一、第二个十年中,中国若不能完成这一转化,中国经济就难以在世界强国经济中立足,甚至难以保持住当前的地位。从国际政治角度来看,在两极世界解体之后,当今世界正处在是向多极还是单极发展的冲突之中。在这一冲突中,中国能否不被欺辱,军事高科技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军事高科技的发展,不可能脱离国家的整个高科技产业基础而独立地发展。因此,现阶段中国发展高科技产业任务,比任何时候都紧迫。
那么,中国发展高技术产业的关键是什么?
众所周知,中国科技成果的转化率低,大约只有15%-20%,而发达国家约为60%-80%。中国这样低的转化率,无疑是资源的巨大浪费。特别是对中国这样的科技资源(包括财力)并不太充足的国家,这种浪费,是相当致命的。这是其一。其二,科技成果不能有效地转化为经济效益,社会就缺少追求科技成果的经济动力,从而派生出知识不值钱、科研投入少、知识分子待遇低等一系列社会现象。怎样才能有效地把科技成果转化为经济效益呢?我们从科技成果转化的形式入手,分析这一问题。
一、科技成果的转化形式
以转化过程中的参与主体及其合约方式作为划分依据,科技成果转化的途径可以粗略地分为三类:成果出让转化、合作转化和创业转化。
成果出让转化,是指将科研成果一次性以专利或特许权等形式卖给一个或几个企业。正常情况下,出让转化的科技成果的成熟度应当较高,转化为商品的技术路线应明晰、完整。成果出让的方式是签订一个契约。在契约签订中,谈判焦点是售价评估。
合作转化,是指技术成果拥有方与一个现存的企业,以合股或利润分成等方式,与受让企业签订一个较为长期的契约,一般由企业方提供中试和投产的设备,弥补技术成果拥有方的不足。在多数情形下,合作转化需要对技术成果做进一步开发(一般称之为二次开发),使其商品化。二次开发是双方的一个合作过程。合作转化契约中的核心问题,是双方(或多方)承担的义务和权利问题。其中,风险分摊和利益分割问题较为棘手。
创业转化是指为了获得经济回报的目的,技术成果拥有方自行创办企业,实现技术成果的商品化。创业转化是创业支持环境较为完善的西方国家科技成果转化的主要形式。在美国一类风险投资体系完备和企业登记“门槛”低的国家,创业转化非常普遍。每时每刻,均有各类科技人员携带科技成果到高技术企业集聚地,创办高技术小企业(newtechnology-basedfirm),成了知识经济的标志性图景。创业转化的一种重要形式就是成立衍生(spin-off)公司,即为转化高技术成果,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大公司等分离出来的任务型公司。它有明确的技术和商业取向,试图与市场有效衔接,获得独占性的创新利润。在创业初期,母体通常充当孵化器的角色,扶持脆弱的衍生公司。事实表明,衍生企业具有高速成长、高存活率和高频率地实现科技成果商品化的特征。
二、三类转化形式的交易费用的比较
1.出让转化的费用成本
在出让转化中,科技成果的拥有方必须首先找到合适的需求方,才可能发生转让。所谓合适的需求方,是指科技成果恰能满足受让方的需求,如,产品转型的需求、工艺改造的需要等。这就使出让转化的困难较大,成功的几率较低,交易费用较高。
由于技术成果中的部分知识可能是缄默性的,难以明确交流与转移,因此,技术转让很容易不完整。如果出让方出于某种原因而故意隐瞒,转让技术的不完整性问题,就更为突出。受让方在以后的成果商业化的加工过程中,需要进一步摸索、学习和创新,从而付出较高的代价。因而,受让方会采取压价行动,作为对技术信息不对称的补偿。在达成契约之前,即使出让方保证在达成契约后毫无保留地转移所有技术信息,受让方也未必放心。因此不仅谈判成功的可能性会降低,而且,即使谈判成功,所付出的谈判交易费用(所耗费的时间、精力等)也是相当可观的。
2.合作转化交易费用
在合作转化的交易费用中,对成果拥有方而言,也包含着一定的搜寻成本和谈判成本,例如,成果拥有方搜寻合作企业的成本、有关成果入股比例的谈判成本等。由于成果转化成功后,市场和收益具有不确定性,对风险承担的谈判就成了一个敏感问题,对利润分配的谈判也会变得比较困难。其根源还在于信息不对称性:成果拥有方的研制的费用和其他投入,对企业方而言,是一个不可观察的量,因而,成果拥有方的说法,难以成为企业接受的分割利益的依据。谈判的交易费用,就会由此而上升。
在合作转让过程中,监督是核心问题之一。尽管可以实施由企业负责经营、成果拥有方主导研发的分工合作方式,但是在高技术领域的市场竞争中,不确定性因素大,对技术成果与管理能力的贡献度很难精确地观测。此外,合作企业的拥有经营支配权的一方(通常是合作双方中的企业方),有可能通过“在位消费”和利润转移来侵蚀其他方的利益,即出现内部人控制问题。
因此,合作企业的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的安排问题,会成为合作双方争执的焦点。一般来说,企业方投入中不可逆投资的比例越大,其合作风险就越大,合作愿望就越弱;由此也可引起谈判成本的上升。
但不论怎么说,与出让转化相比,合作转化的谈判成本要低一些。因为对出让转化而言,在出让交易履行之后,双方就不再有法律上的关系了。在商品化失败之后,受让方要承担全部损失(包括不可逆投资的损失与购买成果的费用),因而不得不在谈判时尽力压低价格。而合作转化是风险共担的,一旦谈判成功之后,双方的利益就捆在一起。在商品化失败之后,企业方所承担的只是不可逆投资的损失,至少没有“购买成果费用”一项损失。
因而,从交易费用的角度来看,合作转化要优于(低于)出让转化。目前,在我国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的成果转化中,很多采取的是这种模式,例如,由邬江兴领导的郑州解放军总参信息工程学院的程控交换机研制小组,在制造出模拟的程控交换机HJD-03后,与洛阳电话设备厂合作,完成第一台程控交换机的生产,获得邮电部的认可。
在此基础上,由中国邮电工业总公司投资300万元,着手万门程控交换机的研制。并在1989年5月完成万门方案的关键技术攻关。由洛阳电话设备厂协助试验生产,推出了具有划时代意义的HJD-04机,随后,共同实现了产业化。
3.创业转化的交易费用
创业转化的交易费用主要包括,各类资源的收集费用和运行费用,如资金的租金、设备的购置(或租赁)费用、经营费用,以及商品化阶段的风险资金成本等。
创业转化不存在寻找受让方或合作方的交易费用,也不存在相应的谈判费用,因而所需要的交易费用比上两种转化形式要低。这也正是“创业转化是发达国家的科技转化的主要形式”的原因。
三、创业转化的环境改造与大力开展科技创业工程的建议
鉴于在成果转化的三种方式之中,创业转化的交易费用最低,我国也应大力开展科技创业活动,大大提高科技成果转化为经济效益的比率,从而促进我国高科技产业的发展。科技创业应当是我国繁荣高科技产业的主要形式。
但是,在目前,在我国,科技创业还有着巨大的制度障碍。那就是有“门槛”的企业登记制度。这些“门槛”主要包括,初始资本、专用营业场地和创业者专职的要求等。注册资金的限额(至少10万元),使相当部分的中国知识分子难以进入创业的行列。专用营业场地的要求,使得中国不可能产生像美国硅谷的车库创业型高技术企业。
专职人员的要求(不允许兼职),把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的绝大多数的在职的科研人员排斥在创业转化之外了。再加上具体审查申请企业条件的工作人员的不良作风,企业登记几乎成了想自己创业的在职科技人员的不可逾越的障碍。
我们建议,首先选择高技术产业较为发达的一个区域,针对高技术企业的发展,实行“无门槛的企业登记制度”,然后,逐步推开。使得我国科技创业能够真正蓬勃发展起来。
另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是面向高技术产业的资本市场问题。创业转化包含商品化开发成本和常规经营成本的双重成本,投资压力大。因而,缺少风险资金往往是制约创业转化的瓶颈问题。但是,只要建立起面向高技术企业的资本市场,如创业板市场,并对高技术企业的上市采取明显的倾斜政策,使早期投入高技术企业的风险资金,可以从股市上得到丰厚的回报(一般说来,其回报额是其投入成功企业本金的10至20倍),在追逐高回报的驱动下,风险资金就会自动涌现。政府只需恰当引导或示范,就可基本解决中小单元高技术产业的风险资金问题。
对科技创业而言的第三方面的重要问题,是管理服务环境的培育与设置问题。
管理服务,主要是指会计咨询、税务咨询、法律咨询、信息服务等。对于创业转化的科技人员而言,上述诸方面的管理服务是必要的。管理服务的环境培育,主要指相应中介机构的发达与有效。在整个社会做不到这一点之前,在高技术开发区或者孵化器中做到,是不困难的。事实上,我国的开发区与孵化器已经基本做到这一点。管理服务有利于降低创业转化的交易费用。只要我们做好了上述制度方面的改革,我国的科技创业就会蓬勃地发展起来。科技创业是发展我国高科技产业的关键措施。特别是在中国即将进入WTO的今天,通过科技创业来壮大、繁荣我国的高技术产业,就显得更为重要。
因此,我们建议:政府实施科技创业工程。其基本含义是:首先在科技产业领域改变我国的企业登记制度,尽快建立创业板市场,在全国大力动员、鼓励科技创业活动。我们相信,科技创业工程将对我国高科技产业的发展起到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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